因此,有专家认为,第一,鉴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是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经验,为衔接工作提供现代化的手段和长效的工作平台(局域网),在2012年底前实现数据平台共享和案件信息共享。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或群众举报的案件,一律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单位的网络互联、数据共通、信息共享。第二,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到位,专家建议建立领导机制,确定牵头单位。第三,对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超出行政法规事项的,要对相关法律予以修改,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当然,有些问题,如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地方有关政策不合理等问题,依靠衔接机制是难以解决的;有些问题,如执行上应当移送而实际上没有移送,以罚代刑的问题,衔接机制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太明显的,通过监督机制可能是最为有效。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在执法监督方面的作用,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切实履行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
五、加强在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下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分属卫生部、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职能分散,仪器设备未实现共享,整个检测体系的运作效率未达到最优的状态。因此,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与运行模式,以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充分发挥检测网络为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性支持的功能,并保证食品安全工作免受地方与部门经济利益的干扰和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另外,要建立公私合作的风险监测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本上仍然建立在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模式基础之上。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的确定等等,均透露着政府占支配地位的特征。然而,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风险治理或新型的风险监测应该体现为充分的公私合作模式,才能获得良好的治理绩效。因此,风险监测也应该向多元主体共治的方向发展,而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确定的专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法律上应当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我监测,这也是食品生产者“承担社会责任”原则的体现,应当鼓励企业除自我风险监测以外、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鼓励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甚至有专门知识的个人进行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