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
(四)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
第七条 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 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第二章 抽样与样品管理
第十条 抽样人员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其复印件、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效身份证件,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生产企业内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上标有“试制”、“一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