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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易。
  经注册的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并认可其与证券公司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注册的资质审查制度,注册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测评与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投资者的注册条件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注册前与其签订关于报价回购业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客户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及其修改均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将已注册的投资者名单及时报备本所,并委托本所通过交易系统对投资者账户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投资者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的投资者本人行为。

第四章 质押券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结算公司设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保管证券公司提交质押券。
  第二十一条 质押库中所有的债券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质押库中所有的质押券设定的质权为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投资者共同享有,投资者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质押库中的具体债券,投资者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本所申请提交质押券,由本所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库,根据其所提交的质押券数量确定的回购额度,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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