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财字[2010]6号)
各会员单位、债券发行主体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适应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的需要,规范本所债券市场的收费体系,本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费用
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征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
(一)交易佣金: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二)交易经手费
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3.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手费暂免征收。
四、债券交易的流量费、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和流速费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