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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财字[2010]6号)


各会员单位、债券发行主体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适应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的需要,规范本所债券市场的收费体系,本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费用

  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征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

  (一)交易佣金: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二)交易经手费

  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3.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手费暂免征收。

  四、债券交易的流量费、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和流速费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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