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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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