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