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1〕1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