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协议还应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十八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十九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份数、协议变更以及协议终止情形等。
第二十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客户协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事项。
客户协议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客户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制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产生损失;
客户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客户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二、提示客户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已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提示客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证券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四、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的利率变化、证券价格波动、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