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三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三节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二十六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第二十八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182天。
第五章 结算
第一节 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自身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
第三十二条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