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1〕32号)
各相关会员:
根据《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
(二〇一一年)
目录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二、交易权限开通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
四、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
第三章 交易流程
一、交易前端控制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五章 会员内部控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六、附件
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
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附件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交易终止申请
附件4: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
附件5:综合业务平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技术实施指引
附件6: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
附件7: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
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推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必须在证监会出具开展业务无异议函后经本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南。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申请材料(一)、(二)应提供书面文本。
业务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向其发出确认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完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结算业务开通后,应将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和指定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证券处置的自营账户(以下简称“证券处置账户”),以书面方式报备本所会员部,账户报备材料应加盖会员公章。本所确认后,为其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权限。
新申请EKEY及权限添加需要3个工作日,为已有EKEY添加权限需要1个工作日。信息公司开通相关权限后,将以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会员。
四、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
根据
《实施细则》,会员将客户按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相关情况提交上交所后,该客户方可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报送路径为: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账户申报。与会员的数据接口文档为《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见附件4)。网站接收账户数据报送的时间段为:9:00 - 16:00,会员报送数据文件后网站将对应产生反馈文件,且网站将在每个交易日17:00以后反馈会员所属全量有效账户数据,并提供查询下载。
会员应在报送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方可允许相应客户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三章 交易流程
会员应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实施指引(见附件5)要求,建立相关交易技术系统,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必须严格遵照本所发布的接口规格说明书(见附件6),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并根据本所应急方案(见附件7),制定应急预案。
一、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和技术系统,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主要流程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会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应为已向本所申报的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不得用于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账户应为证券公司已报备提交本所的账户。
(三)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客户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四)初始交易金额、回购交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0。
(五)会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对业务规模按以下规则进行前端控制:
最新一笔初始交易申报金额≤批准的业务规模-[∑(T-1日终交收后待购回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T-1交易日该会员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当日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六)会员应当查验进行初始交易投资者标的证券余额、可用额度、单笔交易金额和会员总体业务额度使用情况、标的证券集中度等风控指标。
(七)初始交易未完成交收前,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