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1]46号)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本所2006年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