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0]6号)


各会员单位:

  现就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做好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结合当前试点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二十三条第四款中“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的条件暂不执行。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确定为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范围相同,包括5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2、除《实施细则》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同时调整,本所对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3、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附表二。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及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0年2月12日

  附表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