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债;
(五)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第七条 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四)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本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