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营业态: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零售业态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加油站、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8种零售业态。
百货商店:指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目标顾客以追求时尚和品味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商品机构,门类齐全,以服饰、鞋类、箱包、化妆品、家庭用品、家用电器为主;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进行商品销售;注重服务,设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和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大型综合超市:指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及大型居住区;辐射半径在2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居民、流动顾客为主;实际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品种齐全,注重自由品牌开发;采用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一般设不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超级市场:指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居住区;辐射半径2公里左右,目标顾客以居民为主;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和日用品。食品超市与综合超市商品结构有所不同;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营业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仓储会员店:指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辐射半径5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自有品牌占相当部分,商品在4000种左右,实行低价、批量销售;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设相当于营业面积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并对顾客实行会员制管理。
便利店:指位于商业中心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加油站等公共活动区;商圈范围小,顾客步行5分钟到达,目标顾客主要为单身者、年轻人,顾客多为有目的的购买;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利用率高;以即食商品、日用小百货为主,有即食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商品品种在3000种左右,售价一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商品销售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营业时间一般在16小时以上,提供即食性食品的辅助设施,开设多项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专业店:指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有目的选购某类商品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根据商品特点而定;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专卖店:指一般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专业街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中高档消费者和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为主;以销售某一品牌系列商品为主,具有销售量少、质优、高毛利等特点;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商店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注重品牌声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性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程度一般。
12、连锁经营: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直营:指由连锁单位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
加盟: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二)商品流转统计指标、财务指标及其他相关指标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从生产者购进额、批发零售业购进额、进口额和其他项目组成。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金额。
商品购进总额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商品购进总额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商品购进额的计算方法: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项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由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如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予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
(3)售予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批发额:指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向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销售的商品金额。包括:
(1)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的商品;加油站售予生产及营运用的运输工具的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售予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2)售予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于转卖的商品;
(3)直接向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境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出口的商品,不包括代理出口的商品。
3、商品库存总额: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的总金额。此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
商品库存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企业(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贷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商品库存金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一律采用进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只知销售价不知购进价的商品,按商品销售价格*(1-毛利率)计算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估计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4、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执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收入发生额代替填列。
5、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此项目应根据会计的“主营业务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填列。执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成本发生额代替填列。
6、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归纳填列,或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填列。
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项科目,则以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代替填列。
8、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目填列。
10、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填列。
11、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填列。
12、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3、应缴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4、资产合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5、固定资产合计:指单位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6、流动资产合计: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7、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18、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它等于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填列。
19、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21、从业人员:指在该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2、实发工资额:指企业在全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3、营业面积:指企业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
24、仓储面积:指企业用于储存商品的场所或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库房、货棚和货场。
25、经营品种:指企业全年实际经营的商品品种数量。
26、销售综合毛利率:指商品销售毛利对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毛利:指商品的进销差价,即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已销商品的进价。
27、零售综合毛利率:指商品零售毛利对商品零售额的百分比。
八、类值包括范围
1、食品类:指供食用的各种食品,包括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干鲜蔬果、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制品等。
(1)粮食类:指供食用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豆类、杂粮及其成品粮、磨粉、淀粉及其制品等;淀粉及其制品,包括粉皮、粉丝、粉条、淀粉等。
(2)食用油类:指供食用的油,包括食用植物油和动物油等。
(3)肉类:指供食用的猪、牛、羊、家兔及其鲜(冻)肉和肉制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
(4)家禽类:指供食用的鸡、鸭、鹅和其他人工饲养的活禽类及其鲜(冻)禽、腌腊、卤熟制的各种禽制品,不包括各种禽罐头。
(5)蛋类:指鸡、鸭、鹅和其他禽类的鲜蛋、再制蛋,不包括蛋类罐头。
(6)水产品类:指各种海水、淡水产的鲜的、冷冻的、干的鱼、虾、蟹、藻类、贝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品。
(7)蔬菜类:指各种新鲜的蔬菜,包括各种叶菜、茎菜、根菜、花菜、果菜以及各种食用菌等。
(8)干鲜果品类:包括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干鲜果。
(9)奶及奶制品类:指液体奶及奶粉、炼乳、奶油、鲜奶酪、干酪、酥油等奶制品,包括:巴氏杀菌奶、超高温消毒奶,各种纯牛奶、鲜牛奶、纯鲜牛奶,各种脱脂、低脂、全脂牛奶,各种增加了添加剂的牛奶,如草莓奶、巧克力奶、咖啡奶、钙奶、VAD奶、甜牛奶等,以及各种酸牛奶。不包括代乳粉,乳酸菌饮料。
(10)滋补食品类:指天然生长(即野生、种植、养殖等),富含营养成分,对人体具有滋补、强身、健体等营养、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作用的食品,含补阳、补阴、补血、补精、补神、补津液、补五脏、补钙、减肥等食品。
2、饮料类:指供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3、烟酒类:指酒和烟草的加工品。
(1)烟类:指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2)酒类:指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等。
4、针、纺织品类:针织品,指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指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5、服装类:指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1)男装类:指用于男性穿着的各种服装,包括男士穿着的西装、衬衫、T恤、牛仔服、茄克衫、西裤、防寒服等,不包括针织内衣裤。
(2)女装类:指用于女性穿着的各种服装,包括女士穿着的西装、衬衫、T恤、牛仔服、茄克衫、西裤、防寒服、裙装等,不包括针织内衣裤。
(3)童装类:指用各种面料制作的儿童服装。包括儿童的外衣裤、内衣裤、睡衣裤(袍、裙)、裙子、衬衫等。
6、鞋类:指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等,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等。
7、帽类:指各种面料、各种式样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8、化妆品类: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包括清洁类产品,如洗面奶、洗发水等;调色类产品,如眼影、口红、指甲油、染发剂、胭脂等;定型类产品,如头发定型液;芳香类产品,如香水等;防晒类产品,如防晒霜、防晒油等;营养保护类产品,如润肤霜、营养霜等;疗效类产品,如除汗剂、祛斑霜等。
(1)护肤品类:指保护及营养皮肤、使皮肤免受或减少自然界的刺激,防止皮肤水分过多丢失,长期使用可令皮肤柔软、滋润、细腻而有张力的化妆品,含润肤霜、润肤油、香脂、乳液、精华素、防晒霜、紧肤水、貂油、橄榄油等。
(2)美容彩妆品类:指用于强调或消弱面部的五官及轮廊,使其修饰得更
加生动、柔和、近似完美,或遮盖皮肤瑕疵,起到调和肤色的作用的化妆品,含
遮瑕膏、液体粉底、香粉(粉饼)、粉条、胭脂、唇彩、唇膏、唇线笔、眼影、眉
笔、眼线液(笔)、睫笔膏、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
(3)香水:指酒精性香制品,由配制好的香精加调中性酒精及蒸馏水稀释而成的。香水依据其所含香精浓度的大小而具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化妆水”(EAU DE TOILETTE),“科劳尼水”(EAU DE COLOGNE),“化妆香水”(EAU DE PARFUM),“浓香水”(PARFUM)和“香精性香水”(ESSENCE DE PARFUM)。不包括精油、花露水、驱蚊水等。
9、日用品类:指日用金属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天然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玻璃器皿、日用百货、燃气灶具、儿童玩具、日用化工产品、照明器具、日用杂品、钟表眼镜及配件、各种工艺品、烟花炮竹、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等。
其中,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厨房用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统计在“金属材料类”);
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统计在“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日用百货,包括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电池、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
日用化工产品,包括洗涤用品、杀虫剂、花肥等;
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等;
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手电筒等;
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
各种工艺品,包括雕塑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和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等;其中,雕塑工艺品包括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包括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等;
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包括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座车(无论是否装有发动机)、婴儿推车和手推车等及配件。
(1)钟表、眼镜类:指钟、表、眼镜及其配件。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
(2)玻璃制品类:指以玻璃制作的日用器皿,含玻璃水具、酒具、咖啡具、盘、碗、碟、缸、花瓶等,不包括平板玻璃、试验室用、医用、卫生用玻璃器皿。
(3)洗涤用品类:指可清洁皮肤、牙齿、服装、去除油垢、污垢的日用化学品,包括洗衣粉(液)、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餐具、家具、厨房、卫生间、金属、皮革、玻璃、食品用等各种清洁洗涤剂,不含洗面奶(液)、洗发膏(液、精)等化妆清洁用品。
(4)儿童玩具类:指用各种材质制作的各式玩具,含娃娃类玩具、电动机械玩具、电子玩具、益智玩具、毛绒玩具、木制玩具、塑料玩具等。
10、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宝(玉)石饰品、钻石镶嵌、珍珠镶嵌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
(1)黄金饰品类:指含量为990‰(含)以上的黄金(包括金砖、金条、金币等)及黄金饰品,不包含黄金镶嵌饰品。
(2)铂金饰品类:指含量为900‰(含)以上的铂金饰品,不包含铂金镶嵌饰品。
11、五金、电料类:指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以及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如各种榔头、钳子、扳手、锉刀、泥刀、自来水管、各种水龙头、暖气片、阀门、螺丝、螺母、水表、电表、插座、插头、开关、电线、铁丝、镇流器、灯架、灯罩等。
五金:原为金、银、铜、铁、锡的和称,现泛指钢铁、铜、铝、锌、铅、锡、镍等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电料:电气器材的统称,如电线、开关、灯泡、插头等。
12、家用电器类:指洗涤电器、制冷电器、清洁电器、小家电、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保健电器等,不含商业用、工业用大型洗衣机、干衣机、烫衣机、冷藏柜、冷藏售货柜。
家用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等。
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房间空调器等。
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等。
小家电:包括电熨斗、电风扇、电淋浴等。
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等。
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
13、音像器材类:指利用电子技术记录、传递、播送语音、图像的器具和材料,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不包括照相器材及用具(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
14、体育、娱乐用品类: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游艺器材、棋牌、戏装道具、乐器、照相器材及用品等。
体育用品:包括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
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
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
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如钢琴、提琴、手风琴、吉他等。
(1)健身器材类:指各种用于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包括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机(非电动)、健腹器等。
(2)照相器材类:包括摄影用品、暗房用品、修相用品、洗相药品和其他照相器材,如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机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包括: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包括: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包括:显影液、定影液等;不包括X光胶片及工业用胶片(统计在“化工材料及制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