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年度绩效目标应重新进行指标赋分,并设定评分标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包括目标设定评估、重点工作进程评估和履职效能评估。
第十二条 目标设定评估是指对各单位《任务书》和《量化表》中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和上报情况的评估,由绩效办组织进行,采取倒扣分的方式,扣分总和不超过100分。评估结果提交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核,形成目标设定评估扣分。具体标准如下:
1.《任务书》和《量化表》中二级指标规定列入的项目,如没有列入,每项扣5分;
2.《量化表》中各项二级指标确定的分值不合理的,每项扣5分;
3.《任务书》和《量化表》不按时上报的,扣10分。
计分方法如下:
目标设定评估分数=100分-目标设定评估扣分。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进程评估是指对各单位职责履行绩效目标中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动态评估。
A类单位依据《任务书》和《量化表》中的“重点工作任务”所列的二级指标内容以及上级临时安排的重点工作,分解形成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并报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绩效办制定具体评估标准,每月评估一次。
B、C类单位《任务书》和《量化表》中所列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分别由总督察办、绩效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年中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履职效能评估是指对各单位职责履行绩效目标任务实施过程的效率效能情况的评估,由办公厅、总督察办、财务司分别会同绩效办制定具体评估标准,采取倒扣分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评估一次。单项年度扣分总额不超过此项指标赋分值,扣分总和不超过10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A类单位
1.重要事项通报规定执行情况(10分);
2.督查事项办理情况(30分);
3.公文计划执行及起草公文返回修改情况(10分);
4.宣传和政务信息提交情况(20分);
5.会议、调研、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0分)。
(二)B、C类单位
1.财务管理情况(50分);
2.宣传和信息情况(20分);
3.档案管理情况(10分);
4.保密工作情况(10分);
5.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情况(10分)。
办公厅负责对A类和C类单位进行履职效能评估,总督察办负责对B类单位进行履职效能评估。其中,B类和C类单位中财务管理情况由财务司负责进行履职效能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于当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绩效办进行汇总,形成履职效能评估扣分。计分方法如下:
履职效能评估分数=100分-履职效能评估扣分。
第五章 年终评估
第十五条 年终评估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绩效办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成立若干评估小组,每个评估小组由3至5人组成,评估小组组长由成员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年终评估采取基础评价、领导评价、群众测评和外部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据《任务书》和《量化表》,对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年度绩效管理报告,报送绩效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绩效目标未能实现的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及自评分数等。
第十七条 基础评价由评估小组依据《任务书》和《量化表》对各单位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评估小组在各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项进行复核评估,形成评价分数,并向绩效办提交书面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评价由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分管部领导分别对各单位和所分管单位年度绩效管理目标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其中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占60%权重;分管部领导占40%权重。
第十九条 群众测评由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或代表对各单位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进行测评。
各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评估小组组织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或代表根据《绩效管理群众测评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 外部测评由相关评价主体分别对各单位绩效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测评。各外部测评主体按照绩效办以正式函件发送的《绩效管理外部测评表》及相关要求对照填写,于7个工作日内将测评结果书面反馈绩效办。
第六章 年度评估
第二十一条 创优与创新评估由创优奖励和创新奖励构成,采取加分方式,加分项目只限列入《任务书》和《量化表》中的内容。一年内同项内容获得多次加分条件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计算。创优奖励和创新奖励加分分别不得超过5分,总计不得超过 10分。
(一)创优奖励标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集体奖项的单位一次加5分,获得个人奖项的所在单位一次加3分。
2.获得《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或《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的表彰奖励的,对主要完成单位一次加3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分;以内设机构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5分;获得个人奖项的所在单位一次加1分。
3.获得国土资源部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的单位,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0.5分;获得个人奖项的所在单位,一次加0.5分。
4.获得“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加2分。
表彰奖励若有奖励等级的,只计算前三等,一等奖按以上标准得满分,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满分的80%和60%计分。因表彰奖励颁发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可延续至次年作为加分依据。
(二)创新奖励标准
完成的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效,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提出表扬、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部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在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性会议作经验交流介绍的,一次加 2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性会议作经验交流介绍的,一次加1.5分;在部相关会议作经验交流介绍的,一次加1分;被中央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加0.5分。
(三)评估程序
评估小组对各单位创优奖励和创新奖励加分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加分分数,于次年1月20日前提交绩效办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