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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试点办法》、《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估结果即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并与所在单位局级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适当挂钩。
  年度评估为优秀档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其中机关司局、督察局年度评估为优秀档次的,适当增加所在单位处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评估以及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绩效管理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各单位的绩效管理改进意见要书面上报领导小组,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六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完善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建议;
  (四)审定绩效管理申诉的复核意见;
  (五)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解决绩效管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绩效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各单位《任务书》和《量化表》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审核;
  (三)承担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绩效管理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和分析;
  (五)组织进行过程管理和年终评估工作,提出评估结果及运用建议;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重大问题调研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是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的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确定专门处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安排专 (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对所属部门、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具体绩效管理制度,绩效办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绩效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绩效评估工作中,提交的数据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年度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档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所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报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强化绩效生成机制,建立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绩效管理目标设定、进程监控、结果生成全过程信息化。
  第三条 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和特点,绩效管理对象分为三类:A类为机关司局,B类为督察局,C类为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绩效指标内容

  第四条 职责履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领导班子建设等内容的绩效指标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内容由部统一规定,二级指标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分解细化,编制《任务书》和《量化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第五条 职责履行一级指标由“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法定职责”两项构成,共50分。
  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分解细化,形成本单位职责履行的年度绩效目标任务,作为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并根据各项二级指标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进行指标赋分,设定评分标准。职责履行的二级指标原则上不得少于15项,每项赋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分,最低不低于1分。
  第六条 依法行政一级指标由“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行为”和“提升监督水平”等三项构成,适用于A类、B类单位,共20分。
  依法办事的一级指标由“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办事行为”和“提升监督水平”等三项构成,适用于C类单位,共20分。
  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分解细化形成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年度绩效目标任务,作为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进行指标赋分,设定评分标准,每项赋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分,最低不低于1分。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一级指标由“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科学民主决策”、“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六项构成,共 30分。
  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分解细化形成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年度绩效目标任务,作为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进行指标赋分,设定评分标准,每项赋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分,最低不低于1分。

第三章 绩效目标审核、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单位制定的《任务书》和《量化表》,经绩效办初审、公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分管部领导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中B类单位《任务书》和《量化表》,先由总督察办统一审查后,再提交绩效办进行初审。
  《任务书》和《量化表》的起草、签署和下达,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文本一式三份,分管部领导、本单位、绩效办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签署的《任务书》、《量化表》内容和要求,把年度绩效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到单位所属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其进度计划、完成时限、工作质量、预期效果等要求,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年度绩效目标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以调整: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部党组临时部署重点工作;
  (二)因重大客观原因造成原绩效目标无法正常实施的。
  各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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