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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五、努力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于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配合,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有关材料,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的救济程序申请复议。按照《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交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即将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制度创新,严格依法行政,注重行政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执行力、公信力和质量效果,围绕中心任务,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这些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适应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作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策研究的智囊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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