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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主要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对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确实需要,应当设定行政强制的,要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主动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别是正在起草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更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精神,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强制,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有法可依,程序合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把是否设定行政强制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设立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要对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其日常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中与行政强制有关行为的依据、方式和程序等予以审核,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一律予以纠正。特别是,目前国土资源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并用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及时妥善予以纠正和解决。对于规范后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坚决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持国土资源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和程序,防止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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