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承担着依法管理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强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好《
行政强制法》,不但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更关系国家社会安全。全系统全面、正确地实施《
行政强制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