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桂人社报〔201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20元、710元、635元、565元调整为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5.5元、5元、4.5元调整为8.5元、7.5元、6.5元、6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