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92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请示》(赣人社文〔201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60元、600元、550元、500元调整为870元、800元、730元、670元、61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8元、6.2元、5.7元、5.2元、4.7元调整为8.7元、8.0元、7.3元、6.7元、6.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