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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失效]

  (五)交通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具备进入交通部或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从相应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清;
  (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供候选专家名单;
  (三)招标人根据候选专家名单,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十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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