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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1日 交公路发[2001]300号 交通部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分交通部专家库和省级专家库两级。交通部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专业工作满8年,熟悉公路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经验;
  (四)具有公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四)申请进入交通部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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