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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六)支持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出口产业集聚区申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产品设计、试验检测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发挥已有相关平台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区域产业技术水平。

  (七)加强转型升级融资保险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支持试点城市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对新型融资工具的开发和利用。

  (八)加强人才引进和就业服务。建立并完善高端人才信息库,加快集聚高端产业领军型人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及时收集并发布供求信息,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加工贸易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落实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场地安排等政策,鼓励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创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妥善处理转型升级中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九)开展多层次职业教育培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对口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人才培训交流合作。依托本地技工院校,创新设置一批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专业学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发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模块,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十)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在试点城市选择若干行业,培育和扶持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一步探索优化适合不同类型企业的海关分类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支持试点城市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相关企业诚信信息资料,完善加工贸易企业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研究对企业诚信资格认证实行统一管理和互认。

  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先行先试,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将加强对试点城市转型升级工作的支持、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并在全国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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