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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产函【2011】8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10年11月,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产发〔2010〕461号)。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广东省及苏州市、东莞市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拟订试点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现就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苏州市、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方案,支持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提升发展水平

  (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改造提升,提高竞争力。有序转移一批劳动密集、加工简单的生产制造环节。支持和鼓励试点城市与本省欠发达地区及中西部省市共建产业转移园,打造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二)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及跨国公司总部的招商引资力度。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加大对已初步具备地区总部性质的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

  (三)延长产业链条。鼓励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服务外包、软件外包等新形态延伸;鼓励发展与加工贸易相关的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加工贸易从以制造为主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物流配送转型,延长产业链条,增强国内配套能力。

  (四)强化自主创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研发合作。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品牌,加快自主创新。

  (五)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工程、使用节能技术,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生产,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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