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组织一次自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每年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文档进行修订,内容应当包含重要业务调整、制度调整、岗位职责与人员调整等,确保文档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开发新业务产品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将其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范畴。对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应当在上线前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并实施演练。
第五十七条 在业务功能或关键资源发生重大变更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对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每年对本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进行审计,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审计,发生大范围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审计的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影响分析、风险评估、恢复策略及恢复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过程及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业务连续性管理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六章 运营中断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节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运营中断事件的风险预警体系,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并纳入全行风险预警体系中。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业务运营的监测体系及监控机制,对信息系统运行环境进行日常监测,采取自动化措施重点加强对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控。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键时点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在重大业务和社会活动等关键时点,或在业务功能、关键资源发生重大变更时,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业务条线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息、提示风险,协同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十三条 发生运营中断事件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和报告,包括:按照报告路线在内部各部门及人员之间的报告,与业务运营的外包方、业务合作方之间的沟通、以及按照银监会有关报告要求,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报告等。
第二节 运营中断事件处置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运营中断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事件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损失程度定义事件等级,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六十五条 运营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处置、快速响应”的原则,在全行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应对;应当根据事件等级实施差别化处置,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紧急授权,保障信息传递和决策的及时性,将影响或损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