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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应急决策层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决定应急处置重大事宜,包括:决定运营中断事件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层由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和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运营中断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督导应急处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执行层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执行部门组成,负责业务条线与信息技术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保障层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保障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保障,应急处置对外报告、宣告、通报和沟通与协调,以及对外媒体公关、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法律咨询和人员安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影响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业务影响分析识别和评估业务运营中断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重点,根据业务重要程度实现差异化管理,确定各业务恢复优先顺序和恢复指标。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全面业务影响分析,并形成业务影响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重要业务,明确重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所需关键资源及对应的信息系统,识别重要业务的相互依赖关系,分析、评估各项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分析重要业务运营中断可能产生的损失与业务恢复成本,结合业务服务时效性、服务周期等运行特点,确定重要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业务RTO)、业务恢复点目标(业务RPO),原则上,重要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不得大于4小时,重要业务恢复点目标不得大于半小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重要程度和恢复优先级别,并识别重要业务恢复所需的必要资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分析业务与信息系统的对应关系、信息系统之间的依赖关系,根据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业务恢复点目标、业务应急响应时间、业务恢复的验证时间,确定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信息系统RTO)、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信息系统RPO),明确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和恢复优先级别,并识别信息系统恢复所需的必要资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业务连续性风险评估,识别业务连续运营所需的关键资源,分析资源所面临的各类威胁以及资源自身的脆弱性,确定资源的风险敞口。关键资源应当包括关键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关键的人员、业务场地、业务办公设备、业务单据以及供应商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敞口制定降低、缓释、转移等应对策略。依据防范或控制风险的可行性和残余风险的可接受程度,确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原则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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