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复筛、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工作。
第五条 负责做好患者的后续跟踪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案例会诊工作。
第六条 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档案数据上报工作,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承担任务前须签订《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责任书》。
第八条 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保障项目在本院的顺利实施,做好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
--项目联络人负责本院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及档案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 做好人工耳蜗产品的接收、管理,验收后签署《产品验收单》,项目产品均为免税产品,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复筛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安排的不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受助名单和时间,核实患者身份,完成救助对象的复筛工作。
--复筛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植入手术。如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中耳炎等不适宜立即实施手术的疾病,可以暂缓手术。
--复筛未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筛结果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做好救助对象植入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术后开机、调机、复查等相关事宜的知情告知工作,按要求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由项目备案的医生承担植入手术,按照项目时限保质保量完成手术。
第十三条 术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开机及不少于4次的调机,如救助对象自行更换调机机构,医院向患者提供最后一次的调机数据。
第十四条 在项目付费标准内,向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术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和其它费用)、开机费及术后一年内的4次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补助。复筛未通过的患者,一切检查费用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项目不提供补贴。
--“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承担。
第十五条 在救助对象出院前完成费用的结算,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费申领单》,经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核实、拨付手术费至定点医院;也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垫付,凭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做好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
--术后1个月内将《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术后2个月内将《受助人筛查及手术记录》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手术和调机经费的核拨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手术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手术及其它服务质量。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中国残联和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在管理和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一)未按要求核实患者身份,非救助对象接受植入手术;
(二)患者植入的为非项目提供产品;
(三)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的;
(四)不服从项目管理,严重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试行)
一、医疗服务
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
2、设置独立的耳鼻咽喉科十年以上,床位3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三级甲等医院专业领域先进地位。科内设置单独的耳科专科(或者专业组):床位10张以上,能够独立完成耳显微外科各类常规手术。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
3、耳鼻喉科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
4、手术室:手术室具备千级空气层流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耳科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系统、摄录系统,标准化的耳科手术器械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专用器械。麻醉科应具备丰富的婴幼儿手术经验。
5、全身病发症处理综合抢救能力:具备有婴幼儿救治经验的重症监护室、介入放射等影像专业科室的支持。
6、已经成立人工耳蜗中心或者人工耳蜗植入小组,其成员应包括耳科医师、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聋儿语训教师(可与当地聋儿康复机构合作)、儿科医师及心理医师等人员。
7、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的主刀医师至少1名,有参加人工耳蜗手术经验的助手医师至少2名以上。
二、医生资格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2、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10年以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4、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
5、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差错。
6、经过本项目考核认可,必要时须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小儿听力学服务
(一)业务能力
1、能够向患儿家属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能够承担术前综合评估能力:
(1)能够对小儿的听力损失做出定性、定量和定位的诊断。
(2)能够开展常规听力学检测:包括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裸耳及助听后)、纯音测听、小儿言语测试、听性脑干反应(ABR),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声导抗,耳声发射(OAE)等主观和客观听力测试。
(3)具有术前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3、术中监测:能够独立开展常规和疑难病例的术中听力学监测工作。
4、术后调机:能够独立完成人工耳蜗调试工作,并能进行准确分析和正确处理疑难病例的工作。
5、能够建立项目工作要求的术前评估、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的文字、图片和音像的档案。
(二)人员要求
听力学技术人员
1、岗位指数:至少3-4名(包括听力医师1-2名和听力技术员2名,可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术前听力学诊断、助听器选配、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疑难病例会诊工作)。
2、岗位要求:
2.1听力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听力学教育背景;技术职称为副主任医师;从事小儿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2听力技术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接受过正规听力学培训。
(3)从事临床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了解儿童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有一定的与儿童沟通的技巧,具备儿童听力评估能力。
(4)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
术中监测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
2、岗位要求:
(1)接受过系统培训的听力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临床客观听觉功能测试1年以上工作经验。
(3)具有人工耳蜗术后调试1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安装、连接、阻抗测试。
术后调机人员
1、岗位指数:至少1名(可兼)。
2、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听力学基础,经过至少一年专业培训的听力学人员。
(2)经过人工耳蜗技术培训,掌握人工耳蜗工作原理、结构、体外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
(3)了解康复听力学、掌握小儿听力学,有较丰富的小儿行为测听经验。
(4)熟练使用调试软件,可独立处理调试中遇到的问题。
(三)设备及用品用具
听力学诊断设备:
1、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设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条件的听力计,游戏测听玩具,儿童用桌椅,声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