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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商会培[2010]4号)


各部门、分支机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工作,促进职工素质提升,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商业服务业行业实际,中国商业联合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工作,促进职工素质提升,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商业服务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服务业职工竞赛(以下简称“职工竞赛”)是指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主办或由中商联与有关单位联合主办,依据有关标准,面向商业服务业在职职工,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的的,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不含全国商业服务业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中商联培训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负责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职工竞赛活动。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四条 中商联负责商业服务业年度职工竞赛之竞赛职业的(工种或岗位或专业)统筹安排,中商联培训部负责职工竞赛的初审,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中商联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代管协会、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地方商会和有关单位,可据此提出职工竞赛职业的年度申报计划,经中商联统一协调、整合后,将具备开展全国竞赛条件的竞赛项目纳入当年职工竞赛活动。同一竞赛职业(工种或岗位或专业)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中商联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代管协会、管理事业单位、地方商会和有关单位也可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有利于促进职工素质提升的新职业(工种或岗位或专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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