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 培训
| 海上任职资历
| 适任考试
| 特别规定
|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
适任培训
| 岗位适任培训
| 海上服务资历
| 船上见习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 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
|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 同上
| 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 | 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
三副、三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二副、二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免除
|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8个月
| 免除
| 免除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大副、大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船长、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电子技工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 | 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
|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 |
电子电气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 |
GMDSS限用操作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 | | 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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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通用操作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 | | 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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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 同上
| 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
| | 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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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 同上
| 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
| | 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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