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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证 据 名 称

数  量

证 据 出 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 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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