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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2.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牵头)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4.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新闻办负责)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研究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公安部、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牵头)
  2.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质检总局、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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