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海域从事第二款所说的近海活动,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其应按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进行征税。但有以下两项例外:
1.按照第四款的规定,当其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不超过30天时,可以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有联属关系的企业在同一招标海域从事实质相同的活动,应合并计算其累计天数。所谓有联属关系,包括同一公司所隶属的各分支机构,也包括两个企业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或者两个企业直接或间接被第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控制。
2.依照第五款的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往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近海活动的场所运送物资、人员,或者在两个场所之间运送物资、人员等运输业务,不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应视其具体情况按国际运输或按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近海活动中受雇,如果其在海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时,即不论其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其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及其有关规定的仍可免予征税。
第七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对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权利以及有关财产,包括以股票形式转让,对其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五、议定书第二款有关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的征税问题,总局在(86)财税协字第034号《关于执行中瑞(典)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三条已有解释,各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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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税制简介
挪威全国按行政区划分为十九个郡,每个郡设有税务局,郡所辖属的市设有税务署。挪威涉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石油特别税等,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对个人的征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永久居民、临时居民和非居民。一年内在挪威居住超过6个月的为永久居民。其税款由雇主按月扣缴,年度终了后,再由个人申报,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6%至48%。在征收上分为三类,即一类适用于非居民 (股息除外);二类适用于单身和已婚,但分别纳税的人;三类适用于已婚合并纳税的人和单身但有赡养儿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