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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c)该股东为一家公司,
  由该持股公司付给其股东的股息可在这些股东手中免税,但是,局长得同意付出的股息是从该款项支出的。
  (7)108条不适用于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或其中部分,或按(6)款规定免税的股息或其中部分。
  6.虽有本章其它条款规定,当局长认为按3款规定免税的有关公司所得或按5款规定在股东手中免税的股息不应免税时,他可以在给予免税的纳税年度终止以后的12年内任何时间,对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人收取加增金额,用以平衡从免税中取得的收益,或根据情况,使有关公司将该款项借记入,免税账目。
  7.(1)本章不适用于下列公司
  (a)在1979年1月1日或以后结束减税期的公司;或(b)在1978年12月31日或以前结束减税期的公司,同时,在2(a)款中所指的资本费用发生在减税期结束日以后的三年时间以内。
  (2)在本款中,减税期意为按照1968年投资鼓励法第5条规定,一个公司已得到先行行业证明,或按照12A或12B条规定已被批准的减税期;或者指当公司按照该法规26条规定,发生的资本费用可以得到投资税收抵免时的期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8.在本章中,“批准项目”意为:
  (a)公司扩大其目前营业所进行的制造或加工产品项目,并且,按照1975年工业协调法案由贸易工业部长批准。或者,
  (b)按照该法案的有关扩大规定,并不需要批准或进一步批准的,公司扩大其目前营业所进行的制造或加工产品项目。

  附件二:
马来西亚投资鼓励法译文(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免除所得税
  一、当按第二十章规定的报表已按照所得税法第九十七章的规定,成为最终的和准确无误的,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该报表所标明的金额应免予征税。
  二、在按第二十章规定的报表已成为最终的和准确的之前,如果总局长认为合适,亦可宣布该报表标明金额的全部或某一特定部分无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项宣布所涉及的那部分金额,按照所得税法应免予征税。
  第二十二条 免征某些股息的所得税
  一、一旦对一个优先发展行业公司的任何所得数额根据第二十一章已经给予免税,则此数额应记入该公司为本章目的保留的账目的贷方(本章和第二十四章所指的账目和公司分别简称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二、在有关公司从其按照第二十一章规定给予免税的收入中支付股息之日,免税账目处于贷记时,相当于这些股息或该项赊账中的较小数额者要记入免税账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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