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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b)第7A章的第5款[除了第(1)项外]和第6款可以适用,如同在这些款项中对任何免税的,或按第3款要求已被免税所得的说明是对贷记免税账目所得的说明一样。
  60C当一个在纳税年度基年是居民的人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从事银行业时,他在该纳税年度基期从其营业取得的总收入及调整损益,及其在该纳税年度从营业取得的法定收入,可参照其无论在何处发生或得到的上述所得确定。
  7A章
  (133A条)
  再投资补贴
  1.当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在纳税年度基年中为了批准项目,在该纳税年度基期发生了用于要在马使用的工厂、机器或其他设备的资本支出时,公司可在该纳税年度享有该项支出的25%的再投资补贴。
  2.上述1款中涉及批准项目费用的补贴
  (a)根据第4款规定,仅给予在纳税年度基期发生的费用;
  (b)不给予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超过七年发生的费用。
  3.当按1款规定在纳税年度给予公司补贴时,相当于补贴数额(或视情况相当于补贴总额)的公司该年度基期内调整收入免征该纳税年度税。
  4.当公司在纳税年度基期从其营业中得到的调整收入为零或不足时,则不能或不能全部地给予公司按本章规定,在与包括该项营业的源泉有关年度的应得补贴,因此,虽有上述条款的规定,在这一年度不能给予的该项补贴,按本章规定,可以被视为在第一个连续纳税年度有营业调整收入的基期给予该公司的补贴,依此类推,直至公司得到了其应得的全部补贴为止。
  5.(1)一俟按3项规定一项所得得到免税,该款项则贷记入由该公司为本款目的而保存的账目 (本款和6款中的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2)当免税账目在有关公司按3款规定,从其已被免税的所得中付出股息日处于贷记时,相当于这些股息或该放款数额中的较少者应借记入免税账目。
  (3)如果总局局长认为免税账目中的条目填写令人满意时,由有关公司股东接受的,按(2)款规定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数额,可以在持股人手中免税。
  (4)按2款规定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视为已付予有关公司的股东(或任何特别地位股东),其比例与该股东应得的记入借方的股息比例相同。
  (5)直到局长认为不再有必要保留免税账目时,应局长送交给注册登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有关公司要交给局长一份由其确定截止日期的免税账目副本。
  (6)当
  (a)股东通过从有关公司获取股息的方式得到款项;
  (b)该款项按(3)款要求免税;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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