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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5)虽然有本条上述条款规定,当总局局长认为:
  (a)该人已经免税的收入;或
  (b)股东的免税股息[包括(3)款(e)项适用的由持股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应享受免税时,总局局长可以随时
  (一)在必要情况下对该人或股东补征或加征该项税收,以期达到税收平衡;或
  (二)如果需要,指示该人将这笔款额记入其与第(3)款相一致的账目的借方;
  假如根据本款发出的指示视为执行99条的征税通知。
  (6)为实施本条--“马来西亚船只”是指按1952年“商船运输条例”注册登记的远洋商船,不包括摆渡船、驳船、拖船、供应船、船员用船、汽艇、挖泥船、渔船或其他类似船只。
  “人”包括合伙企业。
  “运送旅客或货物”是指由该人用自有马来西亚船只,包括用其租用的马来西亚船只,经营旅客、邮件、牲畜或货物的运输。
  54B(删略)
  60A分入再保险--应纳税所得,降低税率及免税股息
  (1)(a)当承保人结合其他保险业务,开展分入再保险业务时,属于该分入再保险业务在其征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部分的数额,即它在承保人的征税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与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总收入部分在承保人的在征税年度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b)(a)款中确定的数额将作为承保人按第一章第I部分中第3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
  (2)一俟居民承保人(一个公司)在征税年度的基年的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按百分之五的税率支付所得税时--
  (a)该收入净额(扣除税后)要记入贷方账目(该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b)第7A章的第5款[除了第(1)项外]和第6款可以适用,如同在这些款项中对任何免税的,或按第3款要求已被免税所得的说明是贷记免税账目所得的说明一样。
  60B境外保险:应纳税所得,降低税率及免税股息
  (1)(a)当承保人结合其他保险业务,开展境外保险业务时,属于该境外保险业务在其征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部分,在承保人的征税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与境外保险业务的总收入部分在承保人的在征税年度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b)(a)款中确定的数额将作为承保人按第一章第I部分中第(3)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境外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
  (2)一俟居民承保人(一个公司)在征税年度的基年的境外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按百分之五的税率付所得税时--
  (a)该收入净额(扣除税后)要记入贷方账目(该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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