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准则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生产及经营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得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在顾客(用户)中的知名度和满意度高,社会形象好;
(三)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推荐机构申报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企业自我推荐,可以直接向评估审定委办公室申报。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申报表》,并按照评估准则和填报要求,将材料一并寄至评估审定委办公室。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生产)许可证及上述各项检查记录复印件;
(五)服务经营(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当年顾客(客户)满意度调查记录统计及说明;
(七)企业参加中商联服务质量管理人才培训情况说明;
(八)企业近年来获相关国家级认证的复印件(选择有效期内等级最高、时间最近的)。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评估审定委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第十六条 顾客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具备评审资格的企业进行顾客满意指数调查,并出具顾客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估审定委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进行资料评审,确定是否现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