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助。获奖企业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报《全国商业质量奖企业年报表》。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以带动我国广大商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在三年内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给予再次授奖,无需重新申报。继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年的授奖名额,有效期仍为三年;对未提出申请或未能保持获奖时质量水平的企业不再授奖。其奖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服务或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一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要提高透明度,并接受政府、相关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对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审机构和申报企业的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企业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评审人员也要对申报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双方意见一并反馈给中商联。
第十二章 奖励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对获奖企业,中商联将授予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和中商联网站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在全国商业领域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商业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 企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九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质量奖标识,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质量奖标识。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识,必须注明该企业获得质量奖及相关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