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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商业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不同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依据GB/T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指南》要求,对卓越人力资源奖及卓越服务奖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修订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生产及经营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在顾客(用户)中的知名度和满意度高,社会形象好;
  (三)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十九条 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并提出评价意见。评审中应优先考虑经行业和地区双重推荐的企业。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全国商业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至全国商业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顾客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具备评审资格的企业进行顾客满意指数调查,并出具顾客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针对该企业资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反馈报告。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的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全国商业质量奖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六条 审定。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评审费用:企业申报及资料评审不收取费用;现场评审费2000元/人?日;现场评审费,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按评审人员及天数交纳。评审人员及天数根据企业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复杂程度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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