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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10]6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报批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的函》(公科信标准[2010]15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10年第5期上公布,该修改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附件: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日以国标委工一函[2010]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一、第1章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第6.1.1条在“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之后增加:“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三、第6.2.1条的“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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