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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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