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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始建立与公司治理体系相一致的IT治理体系。完善了信息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建立起较为完整、清晰的决策流程,信息科技的作用从支撑逐步转向促进。金融机构逐步明确和实现了信息科技管理、开发、运行、监督、评价等职责及决策机制的适度分离和组织结构扁平化。部分金融机构开展了信息科技绩效评估,信息科技管理逐步精细化。
  各金融机构持续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目前,我国金融业科技队伍结构合理、能力突出、分工明确,覆盖了产品开发、系统运维、科技管理等主要专业领域。金融业信息科技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十一五”期间金融业信息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
  --跨行业信息化发展协调力度尚需加强。金融业灾备布局不合理,灾备建设缺乏指导,现有灾难备份中心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不利于应对区域性灾难。金融标准化工作力度尚需加强,有些金融标准实施力度不足,有些标准规范的时效性不够,基础数据标准缺乏,检验检测基础薄弱,金融标准认证工作仍处于空白。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互联互通缺乏统一规划,部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之间的通信网络为自发的点对点连接方式,且未实施统一的数据交换报文标准,致使重复建设严重、运营成本高、协调难度大。
  --金融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大中型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已处于规模化、集约化阶段,而一些小型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且普遍未建成灾备体系,成为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薄弱环节。部分区域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较差。由于金融机构相对集中在城市,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金融服务相对单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数据共享与利用亟待深入发展。金融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有待完善,缺少金融监管数据交换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协作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体系尚不健全,数据标准建设滞后应用建设,数据管控手段落后,整体数据质量亟待提升,专业数据管理与分析人才缺乏。
  --金融科技犯罪防范体系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及银行卡等新兴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在方便群众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户安全教育不到位,终端安全仍存在不足,相关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

第二章 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一)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要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首先,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进行优化与调整,增加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目标的产业和企业进行支持,同时减少对加重经济失衡的产业和企业的支持。其次,我国经济结构由外需驱动向内需驱动转变,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加大对居民消费的支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拓展消费金融供给渠道,以此拉动居民消费,实现消费升级,逐渐成为内需引导经济的主力军。
  (二)金融业自身面临战略转型,金融信息化成为重要支撑。
  金融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着发展方式的全面转型。未来金融信息化应适应金融业务特色化、综合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支持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盈利模式、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支持跨业务、跨市场、跨行业交叉式金融服务,支持人民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金融机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质量”的协调发展。
  (三)信息技术孕育着重大突破,将为金融服务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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