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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加快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为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引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依据。“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体系、尾矿处理技术要求、复合共生矿选矿综合回收标准、铁矿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评价矿床分类导则、矿山综合开采技术标准、尾矿利用技术要求、共伴生矿选矿回收标准、矿山生产技术规范及矿山选矿回收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研制工作。

  (二)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勘查方案评审制度,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必须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对没有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探报告不予审批。

  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作为勘查开发的重要准入条件,严格管理。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未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不予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缺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矿山建设立项。

  严格执行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对于规划确定的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开采区域,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经济评价,对暂不能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的矿产及尾矿资源,要明确规模、技术、资金投入、资源利用效率的准入门槛,予以有效保护。坚决杜绝禁止勘查规划区和禁止开采规划区内的矿业活动。对于重点开采规划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推进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高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水平。

  (三)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和考核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和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对钨、锑、稀土、萤石和高铝粘土等优势矿产继续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加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到位。适当控制煤炭等大宗矿产资源采矿权投放的数量和规模,维持资源供需平衡,避免资源浪费。严格限制供过于求,以及下游产业发展过快、产能过剩、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开发。

  认真执行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强化对“三率”的监管与考核,确保节约与综合利用方案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与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相衔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实施立体监管,加大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状况的现场督察。加强储量动态监测、开发利用统计年报与开发利用方案核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多级联动的责任机制,加大基层监管组织资金、人员和技术投入,实行监管任务责任到人、监控到矿。

  (四)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引导机制

  综合采用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落实奖励措施和税费减免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激励矿山企业推进科技迸步,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减免增值税、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呆率挂钩等政策法规,发挥引导和推进作用,充分调动矿山企业节约降耗、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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