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2012年第1号)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月5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部在履行职责中,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农业部规章;
(二)单纯转发的文件;
(三)农业部与部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五)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
(六)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七)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超越农业部职责权限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