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发办[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自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间题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 (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连片特困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年)》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试点内容包括: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市)并分县(市)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