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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 2010年1月1日前正式开馆,并常年向公众开放。
  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以上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必须提供详细的策划及实施方案,包括明确展览学术定位、相关学术活动、公共教育和推广活动的设计及目标人群的设定、展览的社会反响等。每个国家重点美术馆需报送2个项目备选。
  (二)“优秀展览项目”必须阐述说明该项目的策划和实施方案,学术价值以及展览的社会反响。
  (三)“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社会影响。
  (四)国家重点美术馆不再参与“优秀展览项目”的申报,但可参与“优秀公共教育推广项目”的申报,每馆限报1个,申报内容不得与“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相同。
  (五)除国家重点美术馆外,每个美术馆均可同时申报“优秀展览项目”及“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每类项目限报1个,各馆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六)每个申报的项目都必须提供能够说明以上要求的较为完备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文集、展览介绍、新闻报道、观众反响等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五、申报方式:
  (一)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承办。
  (二)参与申报的美术馆需填写《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该申报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www.mcprc.gov.cn下载,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三)各美术馆直接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并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符合要求的美术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备案,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在项目申报书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
  六、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美术馆请于2012年2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申报项目的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或延迟报送的,将不予参评。
  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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