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10]395号)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文浩成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你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法定手续后,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