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0]562号)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新奥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新奥燃投字〔2010〕5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