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3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不再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本
《指引》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第三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