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建设,规范数据库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等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市、市辖区)四级数据库组成,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的数据,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各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
(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
(三)按时限报送数据;
(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
(七)数据管理和应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
(二)《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